珠宝首饰业销售管理规定 一、 为了加强公司产品销售管理,规范销售工作,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和产品销售业务的稳步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 各销售单位及销售人员要积极开展销售工作,努力维护产品品牌和公司声誉,不做有损公司经济利益和企业形象的事,不说与销售业务无益的话,严格保守商业机密。
三、 产品定价既要随行就市,又要公平合理,严禁营私舞弊进行不正当交易。
四、 公司各销售单位销售产品应本着“货发出、钱收回、钱货两清”的原则,严格销售发货手续,及时回收货款,严禁截留挪用销货款。
五、 建立健全业务登记和销售档案,根据历史记录,选择信誉好销量大的商家给予销售优惠。
六、销货人员要严格销货手续,并妥善保管销货合同和发货单据。
1、对批发业务,成品库房保管员应根据销售订单和客户要求,在配货打包称重计量无误后,开具“商品销售明细单”交客户到收款台交款。收款员复核单据收妥货款后,在“商品销售明细单”上加盖“货款收讫”章和收款员签章,并留存交款联,其余交成品库房保管员据以发货。保管员发货后在“商品销售明细单”上加盖“成品付讫”章和保管员签章。
2、对受托加工业务,原料库保管员根据客户交来的旧饰品并锭后的重量及成色等,开具注有应付成品重量和应收加工费金额的“受托加工单”,交给客户到收款台交款,收款员复核单据收妥价款后,在“受托加工单”上加盖“货款收讫”章和保管员签章。并留存交款联,其余交成品库保管员据以发货。成品库保管员发货后,在“受托加工单”上加盖“成品付讫”章和保管员签章。
3、对公司外埠金店业务(与商场合作铺货销售业务),业务人员领货时,成品库保管员根据发货品种、数量,登记“外埠金店进销存台帐”领出方,同时填制“外埠金店领货单”,经业务人员及其单位负责人签章后,成品保管员方可发货。当公司收到商场销售货款并向商场开具发票时,销售统计员根据商场实际销售货量和货款金额到成品库办理销售手续,销售手续同上(2)、(3)项。成品库保管员根据“商品销售明细单”或“受托加工单”登记“外埠金店进、销、存台帐”销货方。
七、外埠金店销售统计员要建立各商场金店进销存台帐,对每笔进销业务都及时登帐并定期与货币资金管理会计、存货管理会计、内部考核会计和成品保管员对帐,按时编报进销存等报表。
八、公司销售人员根据业务需要为客户送货领取成品时,应填制标明购货单位及地址、送货时间、销帐期限(最多不超过3天)等内容的送货单,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后,交成品库保管员据以发货。当发出的成品实现销售后,再办理成品销售出库手续。严禁个人打欠条、白条抵库。
九、对信誉良好的老客户发生的暂欠款业务,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在“商品销售明细单”和“欠货(款)单”上签章后,成品保管员可据此发货,但要妥善保管欠货(款)单据并及时督促有关人员收回货款。
十、本规定经经理办公会审查通过并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 将此文收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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