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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 知行经理人之家 >> 文章中心 >> 营销管理 >> 营销制度 >> 文章正文     发表文章,获得积分,用积分下载资料  [admin  2005年12月21日]        
市场营销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来源:全球品牌网 点击数: 入库时间:2007-3-4

市场营销管理制度          ★★★

6、处理原则:

总公司营销中心在收到窜货投诉后,24小时内回复对方,并协助收集证据,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二、关于窜货的判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1、收货原则:

必须经总公司营销中心同意并派人协助总经销商进行收集证据,或营销中心发书面通知授权经销商自行收集证据,根据收集证据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处理。

2、对无意窜货的处罚规定

对于无意窜货行为的,总公司将以“协调为主、处罚为辅”的处罚政策对双方进行协调与和解,必要时可以处以一定金额的罚金;

违反本款的处罚金=(该产品规定市场零售价-该产品出厂价)×窜货数量×2;

本款处罚金由总公司向窜货方收取,扣除总公司处理费用外全归属被窜货方拥有。

3、对恶意窜货的处罚规定

对于恶意窜货行为的,总公司将以“处罚为主、教育为辅”的政策对窜货方进行处罚和教育;

违反本款的处罚金=(该型号规定市场零售价-该型号出厂价)×该型号在60天内的累计进货数量(如有多型号并处);

本款处罚金由总公司向窜货方收取,扣除总公司处理费用外全归属被窜货方拥有。

4、窜货罚款的收取办法

以上处罚金将直接从货款或市场保证金中扣除,货款不足或者市场保证金不足者不予以供货。

5、窜货证据机的处理

为收集证据而收购的机器,由窜货方按收购价格收回,在公司规定期限内完成与被窜货方的货款来往,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6、对被窜货方的补偿

总公司在罚取窜货方的违约金额度内,扣除因处理窜货产生的费用(差旅费、相关取证费用等),以现金或冲减应收赃款的形式补偿被窜货方的市场损失,在当月业务账中反映。

三、本规定从二零零五年五月一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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