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电力企业突破主辅分离四大难题
   知行经理人原创  何德权    2009-2-9     次浏览

天强管理顾问 研发部经理 何德权博士/文

电力主辅分离已经成为国有企业体制改革最大难题,也是国有企业走向市场化的最后障碍,其成功则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已经接近尾声。目前对于电力主辅分离方案久拖未决,始终处在酝酿阶段,许多细节问题也无明确答案。政府部门与电力主管部门在电力主辅分离方面正在权衡中进行痛苦的决策。显然这种决策重点在于平衡各方力量,在目标已定的情形下选择恰当的策略,形成整体利益最优化。但是,如果按照惯常的思维,政府及主管部门很难平衡各方利益,需要有突破性想法来促进电力主辅分离。

根据天强管理咨询公司为电力主辅分离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从各方利益平衡分析,主要难在四大方面难以有效进行平衡,即行业利益与国家利益、历史贡献与现实补偿、电力主业与辅业人员、社会舆论与政府责任之间的四大平衡。

首先,需要平衡行业利益与国家利益。电力行业的利益来源于两方面,一方面是国家投资。国家投资越大,电力行业管理的资产就越多,企业的管理收入与投资机会收入就越多;另一方面是来源于电力售价。电力售价越高,电力企业销售收入也就越高,也就有更大的利润空间,这样也就能给电力企业带来更多分配基础。而从国家利益来看,一方面希望用最少的投资来满足国家对电力的需求,另一方面从国家利益角度尽量稳定电力价格,也维护了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这样,电力行业为了行业的发展与国家利益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需要在国家利益与行业利益之间进行平衡,显然这种平衡建立在国家对投资成本与运营成本进行核算正确的基础上,在保障适当行业利益的基础上确定销售电价。但目前行业成本核算还相当粗略,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积累,为双方利益的平衡提供清晰界定带来相当难度。

其次,需要平衡行业发展机遇与历史责任之间的关系。从行业发展来看,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的高速发展阶段,对于电力的需求旺盛,对于电力系统的建设也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尽量把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投资效益是行业发展的关键,也是国家未来经济持续增长的可靠保障。但是由于电力系统是计划经济转变过来,不可避免的承担一些历史责任,如冗员过多,辅业独立运行能力差,不可避免的需要把部分资源用来支持辅业的发展。如何把握资源的分配数量及分配时机十分关键:是一次性把大量资源用于补偿历史责任,还是通过发展中积累的部分资源逐步解决历史责任也难以决策。很显然,逐步解决需要有相当长的时间成本,但行业发展相对平稳;而一次性解决历史责任对于行业的发展暂时可能会受到冲击,因此平衡行业发展与历史责任是主辅分离的核心决策内容。

再者,需要平衡电力主业与辅业人员之间的利益。从主辅分离的内部利益比较来看,主业国有企业职工,能够获得未来电力持续发展带来的收益,同时也能获得辅业发展带来的部分收益或股息,双层利益能够保障电力主业职工的良好预期收益;反观辅业人员,如果成功从主业剥离,业务直接依靠主业对辅业的支持将会减少,带来辅业的未来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另外外部的竞争也迫使辅业降低成本,从而对于辅业人员的收益也有所制约。这样就可能引起主业与辅业人员在辅业剥离后心理不平衡,未来收益也不平衡。如果经济补偿金不能有效弥补未来预期收益损失,则辅业职工可能不愿意脱离主业,从而引起主业发展的不稳定。可以这样说,辅业职工虽然得到的经济补偿金是历史贡献的补偿,其实他们个人利益方面更多考虑的是未来预期机会成本的损失是否大于经济补偿问题,否则很可能造成主业与辅业人员利益之间的不平衡。

最后,需要平衡社会舆论与政府责任之间的关系。从社会舆论角度分析,电力行业在很大的程度上支持了辅业的发展,如在关联业务交易过程中或多或少把部分国家资源转化以辅业为主体的集体资源,把部分国家利益转化为集体利益,客观上造成了电力行业依靠垄断形成了与其他行业收益之间的巨大差异,也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显然,从社会舆论角度,立即着手解决主辅分离是社会公平的迫切要求,有些舆论甚至明确提出“不仅仅需要电力职工部分降薪,更需要电力主辅分离”,可见电力主辅分离已经成为社会和谐与公平的一个重要关注点。而从政府责任来看,尽管认同主辅分离是共同目标,但是对于分离过程中经济补偿标准、历史形成的大量电力集体资产或集合资产的终极所有权的界定等问题十分棘手,还需要相当时间的研究与探索,处理不恰当或许会引起更大的社会关注与讨论,甚至影响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与国家经济的平稳过渡,到时再修正也就更难处理。因此在社会舆论下,政府责任该如何行使,达到什么样的“度”是政府颇感难以下决定的主要原因。

总之,要平衡这些利益,既不能完全按照八部门联合出台的859号文件来实施,也不能完全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调整,必须寻求第三条道路。也就是说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必须在资产处置,人员安置与产权设置上适当进行政策性突破,否则很难有实质性进展。

根据天强公司为电力企业实际咨询经验,我们认为电力主辅分离在资产处置,人员安置与产权设置上可以参照下面思路进行,才能完善解决电力主辅分离目前面临的困境。

首先,在资产处置上,根据资产形成过程判定资产的终极所有权。要对资产的现成过程进行分析,明确界定资产形成过程中国有、职工个体或群体对资产价值增值的贡献,然后根据贡献来划分国有利益、群体利益与个体利益,最终明确目前电力辅业的资产终极所有权。目前对于资产的界定一般是按照资产登记的产权主体来界定终极所有权,但是电力辅业很多资产部分登记主体是职工,这样就可能导致电力企业迅速出来大量百万,甚至千万富翁,导致社会的不公平,也很难实现社会的和谐。

其次,职工补偿标准既考虑社会标准也考虑个人贡献。在人员安置上,计算职工的补偿标准可以按照当地社会平均收入的一定倍数与电力职工前一年收入孰低来考虑,而对于离退休时间10年以内则可以参照未来退休前主业人均总收入与辅业人均总收入之差进行补偿。如果单以859号文来实施,某些地区职工补偿可能会很高,引起社会的极大反响。

最后,按照市场化要求创新股权结构,达到历史贡献与未来贡献的有效统一。在产权设计上,利用新公司法赋予的“股东之间互有约定”的权限,在某些权利上采取不同的措施。例如把设计终极所有权归全体职工,但约定在一定年限内电力主业有相当比例的股份增值权,同时约定在一定年限内对于非国有股东资产处置或股份转让的否决权,这样既解决了集体资产(或集合资产)的终极所有权难以界定的矛盾,也对于分离后国有与职工股东的权责界定有明确的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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