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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 知行经理人之家 >> 文章中心 >> H R 管理 >> 法规政策 >> 文章正文     发表文章,获得积分,用积分下载资料  [admin  2005年12月21日]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点击数: 入库时间:2007-1-10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

〖说明〗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酒店及员工双方的约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本酒店已执行的“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及《劳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补充条款。

〖合同分类〗

第三条、本酒店员工合同分为《劳动合同》与《聘任合同》两种。合同期一律为三年。

〖签订合同的范围〗

第四条、除临时工以外的所有员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凡酒店同意将档案转移到本酒店的正式员工,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凡档案关系无法转移或不能转移的酒店员工,经酒店同意,可签订《聘任合同》。

〖合同解除〗

第七条、辞职

员工如有正当理由欲辞职,可以提前写出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提前七天,使用期满後提前一个月),将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後,方可於约定的最後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辞退

如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合同规定,酒店可以辞退该员工。

第九条、开除

如员工严重违纪,酒店可予以开除。

第十条、解除合同

在合同期内,由於特定原因,酒店与员工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违约赔偿〗

第十一条、对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含未按规定的离职日起离职)的员工,需按如下标准缴纳违约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需交赔偿金三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需交纳赔偿金二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需交赔偿金一千元。

第十二条、对因严重违纪而别开出的员工,酒店将根据该员工违纪情节轻重或对酒店造成的损失情况向其索取赔偿,赔偿金额由酒店据实订立。

第十三条、对批准离职的员工(含辞职,辞退,开除)凡於规定的最後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的,可免于交纳赔偿金;否则,按照每迟一天罚款50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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