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页文章下载培训图书论坛发表文章发布资料
经管热点 经典案例 营销管理 HR管理 综合管理 考试认证 | 培训信息 培训素材 寓言故事 培训游戏 培训综合 | 营销下载 HR下载 综合管理下载
事件 人物 思想 言论
站内搜索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 知行经理人之家 >> 文章中心 >> H R 管理 >> 法规政策 >> 文章正文     发表文章,获得积分,用积分下载资料  [admin  2005年12月21日]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附实施细则)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 点击数: 入库时间:2006-3-25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 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 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 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 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 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六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第二十三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 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 [2] [3] [4] [5] 下一页  

将此文收藏到 天极网摘 新浪VIVI POCO网摘 365Key 和讯 Google书签 雅虎收藏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光光 
回到顶部 回到顶部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培训文章分类
    经管热点
    事件   人物   思想   言论

    经典案例
    文案大全   跨国企业   中国企业
    MBA 案例   法律法规

    营销管理
    营销热点   品牌广告   促销策略
    渠道管理   调查策划   产品顾客
    营销人生   营销理念   营销制度
    营销案例   营销杂谈

    HR管理
    战略规划   工作分析   组织设计
    个人测评   招聘选拔   员工培训
    绩效考核   薪酬福利   理论理念
    沟通激励   企业文化   职场人生
    制度范例   法规政策   H R 杂谈

    综合管理
    经营之道   成功励志   领导艺术
    战略管理   团队管理   物流管理
    财务管理   现场管理   质量管理
    项目管理   危机管理   变革管理
    知识管理   其他管理

    考试认证
    H R 认证   营销认证   会计认证
    外贸认证   金融认证   商务认证
    I T 认证   卫生认证   建筑认证
    其他认证
    站内搜索
    文章 下载
    相关文章
  •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

  •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

  • 通用电气的群策群力政策

  • HJSMC劳动合同范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 - 2008 Manager365.Com

    站长:知行经理人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