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页文章下载培训图书论坛发表文章发布资料
经管热点 经典案例 营销管理 HR管理 综合管理 考试认证 | 培训信息 培训素材 寓言故事 培训游戏 培训综合 | 营销下载 HR下载 综合管理下载
事件 人物 思想 言论
站内搜索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 知行经理人之家 >> 文章中心 >> 文案案例 >> 法律法规 >> 文章正文     发表文章,获得积分,用积分下载资料  [admin  2005年1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全文)
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入库时间:2007-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

第五章 基金份额的交易

第六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 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九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条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七条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三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章程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将此文收藏到 天极网摘 新浪VIVI POCO网摘 365Key 和讯 Google书签 雅虎收藏
文章录入:管家婆    责任编辑:管家婆 
回到顶部 回到顶部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培训文章分类
    经管热点
    事件   人物   思想   言论

    经典案例
    文案大全   跨国企业   中国企业
    MBA 案例   法律法规

    营销管理
    营销热点   品牌广告   促销策略
    渠道管理   调查策划   产品顾客
    营销人生   营销理念   营销制度
    营销案例   营销杂谈

    HR管理
    战略规划   工作分析   组织设计
    个人测评   招聘选拔   员工培训
    绩效考核   薪酬福利   理论理念
    沟通激励   企业文化   职场人生
    制度范例   法规政策   H R 杂谈

    综合管理
    经营之道   成功励志   领导艺术
    战略管理   团队管理   物流管理
    财务管理   现场管理   质量管理
    项目管理   危机管理   变革管理
    知识管理   其他管理

    考试认证
    H R 认证   营销认证   会计认证
    外贸认证   金融认证   商务认证
    I T 认证   卫生认证   建筑认证
    其他认证
    站内搜索
    文章 下载
    相关文章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

  • 企业家精神 员工精神 组织精

  • 创业常用法律法规一览

  • 物权法10大民生热点解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团队管理:如何使你的团队具

  • 破解低成本营销的密码

  • 必赚 经典77条从商之道!

  • 三星的班组长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

  •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 - 2008 Manager365.Com

    合作洽谈 站长:知行经理人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