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关税政策 ★★★ 根据1982年开始实行的海关法, 凡向墨西哥领土进口商品或向外国出口商品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都必须交纳外贸税. 海关法还规定了各种外贸业务"不论其来源地或输往地"必须交纳的税款.
商品分类
从1988年7月起, 墨西哥的进口商品分类体系改为"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HS制),从而与大多数国家通用的方法相一致.
商品估价
评估商品的价值以确定其该交纳的税款通常是以商品发票价格为依据. 然而如果外国供货商与墨西哥进口商之间有某种财务或商品上的关系, 可以运用其它估价方法.在一般情况下, 当外国供货商和墨西哥进口商之间存在某种财务, 商业或其它形式的关系时, 可以假设他们之间不存在自由竞争的条件. 此时,进口商必须填写"正常价值确定单(the Determination of Normal Value), 说明其与外国供货商之间的关系,同时自己确定一个经过几道调整排除了非自由竞争因素以后的正常价值. 换言之,对这类进口商品的估价是在销售价格之上增加非自由竞争条件下商品交易时所获得的优惠或折扣值. 经海关验定后对正常价值增收关税. 海关并可以在此基础上确定该进口商与其主要外国供货商进行商品交易时的标准调整要素以便适用于对其它类似交易的估价.
海关税率
进口关税的税率从免税至20%不等;但是大部分纳税商品的关税率都局限在0-10%之间. 例如, 农业生产用的种子和消费用的谷物都是免税的, 飞机发动机则须交纳10%的关税;船只的关税率在10%至20%之间; 工业用车辆的关税率为10%; 大部分手工具为20%.
特别税率和关税联盟
根据与拉美一体化联盟各国分别签定的贸易协定, 墨西哥对从这些国家进口的商品提供一定的减免税优惠.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生效以后, 墨美加三国之间的商品流通将趋于自由化 [1] 将此文收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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