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知行经理人编辑整理 佚名 2009-1-2 次浏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摸清火灾隐患底数,依法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坚决消除各类火灾隐患,为促进全县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新平”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由县政府牵头,各级各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司其职,认真对本辖区内各类火灾隐患开展一次全面普查活动,摸清火灾隐患存量,分类建立档案,剖析制约隐患整改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全力整治和消除火灾隐患。通过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建立长效机制,落实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火灾隐患工作责任制和隐患整改措施,打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努力实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切实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火灾形势稳定。
三、普查范围及整治重点
(一)普查范围
在全县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不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第一产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二)整治内容
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1.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2.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3.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4.区域方面:“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四、普查整治时间和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按照县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各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组织公安、安监、建设、工商、质监、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人防等部门,从2006年11月起至2007年4月,通过动员部署、组织实施、督查总结三个阶段全面开展普查整治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1月24日至12月4日)
1.组织部署。各级各部门要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制定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将普查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对辖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2.宣传发动。要制定宣传方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重点、内容和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在主要媒体设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专栏、专题,大力宣传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公布火灾隐患单位和火灾隐患整治进展情况;跟踪报道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进展情况,曝光典型火灾事故案例,使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深入人心,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2月5日至2007年3月20日)
1.调查摸底。各乡镇政府要组织开展“地毯式、拉网式”检查。各部门组织对本行业、系统单位进行检查,社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对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涉及市政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专业规划和城镇居民区、社区、“城中村”进行检查。在普查摸底中,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采取签订责任状、跟踪问效等措施,督促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对所有列入普查整治范围的场所逐一进行登记,掌握普查对象单位场所的底数。
2.明确任务。各乡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下达辖区普查工作任务和计划,明确各个普查对象单位场所的普查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期限,确保普查工作不重复,不留死角,不遗漏。
(1)对有主管部门的单位和场所,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2)对有多个主管部门的单位和场所,由其共同主管部门负责,并要确定一个牵头部门。
(3)对于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场所、涉及城乡消防规划及“城中村”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由当地政府抽调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普查队实施。
(4)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5)消防部门负责对普查中存在的火灾隐患问题进行审核普查。
3.人员培训。为保证普查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辖区普查整治工作任务的情况,迅速、认真组织人员,开展以《全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直报平台基本情况表》(互联网下载网址为http://www.yn119.cn)为重点的业务培训,并将参加普查人员名单报当地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火灾隐患普查人员培训工作由各级消防部门负责实施,实行分级培训,县消防大队负责对本级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每个普查工作人员掌握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4.实施普查。按照普查整治工作方案和普查任务分工的要求,部署普查人员深入各单位场所进行认真、彻底地检查,并将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及其隐患情况详细记录。各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公安、安监、建设等部门专业人员组成普查队对城区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等情况进行普查,对影响消防安全布局的问题及公共消防设施“欠帐”情况详细记录在案。普查http://www.fanwendaquan.com发现的火灾隐患情况和数据,要认真填入统一制定的有关表格,并及时报送消防部门进行汇总和分类建档,其中重大火灾隐患要做到一案一档。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实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基础工作信息化。检查情况要按上级有关要求认真填写《全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直报平台基本情况表》(该表请在互联网http://www.yn119.cn上下载),一式三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检查部门留存一份,报当地政府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这一阶段的工作须于2007年1月20日前完成。
5.隐患整治。对普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有关部门要及时督促单位整改,确保隐患及时整治消除。
(1)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
(2)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并报告当地政府,由公安机关分级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
(3)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当地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落实保障安全的防范措施。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责令停产停业。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处罚决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采取封、关、停、迁、拆等强制性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4)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
(5)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属于文化娱乐场所的,文化部门要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6)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依法予以取缔。
(7)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当地政府要及时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落实专人负责,并做到整改期限、整改资金、整改措施“三落实”。
6.抽查验收。在普查整治期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开展普查整治的情况进行督察,并重点抽查重大火灾隐患场所。各乡镇政府也要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对本地区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在普查整治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验收。
(三)督查总结阶段(2007年3月20至4月30日)
普查整治结束后,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汇总火灾隐患的整改及存量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向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上报工作情况,并认真处理普查整治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堵塞漏洞。县政府将适时对各地普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此次普查整治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整治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的副主任、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县监察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县建设、工商、质监、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烟草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组织实施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具体负责普查整治工作的业务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督促检查等方面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普查整治工作,并确定专人作为普查整治工作联络员,负责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密切协作,通力抓好全县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各乡镇和县属各部门、各行业系统单位的实施方案和普查整治工作人员名单,须于12月4日前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和本实施方案要求,普查整治工作具体职责分工为: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认真抓好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落实工作。负责组织对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涉及市政消防基础设施、消防专业规划和城镇居民区、社区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对“城中村”消防安全问题进行整治。
(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对各部门、各行业系统、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牵头组织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核查;汇总隐患普查整治情况,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重点负责加强对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核查,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六小”场所(即小门店、小作坊、出租房、小旅馆、小餐馆、小娱乐休闲场所等)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的督导、核查。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全县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场所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
(四)建设部门:负责根据《消防法》第十条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第二十条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包括装修装饰工程)、临时建筑工程的建设行政许可情况进行检查、梳理,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消防安全不合格的,依法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对公园、园林内的古建筑进行普查整治,牵头对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方面的隐患进行普查整治。
(五)工商部门:负责商场、市场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对工商行政许可情况进行检查、梳理;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场所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检查或消防安全不合格的,依法撤销工商行政许可;对违反规定无照经营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理;对流通领域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进行整治。
(六)质监部门:负责消防产品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抽查检验,依法查处生产领域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七)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对各级各部门落实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责任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和监督。
(八)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和各类教育机构)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加强校舍改造建设中的消防管理;将消防安全纳入教育行政管理和学生素质教育内容,强化教育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学生消防素质。
(九)民政部门:负责民政系统(包括养老院、福利院、社会救助站等)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将社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纳入社区建设管理内容,同建设、同检查、同评比。
(十)交通部门:负责交通系统(包括车、船客运站、货运站)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强化交通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一)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系统(包括农机站、粮食仓库、农资仓库或门市、农垦单位等)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强化农业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文化部门:负责文化系统(包括公共图书馆、公共展览馆、网吧及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等)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对文化行政许可情况进行检查、梳理,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检查或消防安全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文化行政许可。
(十三)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督促、解决卫生系统所属各类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
(十四)广电部门:负责广电系统(包括电视台、广播电台、中转台)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充分发挥宣传职能作用,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服务。
(十五)旅游部门:负责宾馆、饭店及旅游景区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将消防安全作为宾馆、饭店、景区星级评定的重要内容,加强管理和考核。
(十六)体育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
(十七)宗教管理部门:负责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
(十八)防空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
(十九)烟草公司:负责烟叶站、“两烟”仓库等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
(二十)其他省属大型国有企业管理单位:负责本企业所属单位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
以上各部门、各单位除认真做好主管对象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外,要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服务场所及所开办的各类经营单位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消防安全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各级领导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参谋、组织协调、督导、核查、宣传、执法、培训等职能,切实把此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作为当前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建立逐级责任制,逐级抓好落实;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适时深入各部门、各单位进行督导,确保每一个阶段、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的工作都落到实处;要加强横向、纵向的信息交流,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各行业系统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操作性强的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召开会议进行周密部署,指导和督查普查整治工作,定期深入基层进行指导和督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摸清存量,建立档案。要借鉴过去几年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深入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将普查范围内单位的隐患基本情况调查清楚,对限期整改的各类火灾隐患建立专门档案,及时将隐患情况函告公安消防部门,由各地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负责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
(三)严格执法,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作,联合执法,认真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形成专项治理合力。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文化部门要依法收回相关证照;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旅游涉外饭店(宾馆)、星级饭店、旅游定点商店,旅游部门要撤销其相应资格;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同时,各有关部门要严把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开业前的审核审批关。
(四)健全机制,巩固成效。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整治火灾隐患工作责任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真正做到火灾隐患有人检查、有人整改、有人跟踪落实,切实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凡是在普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问题,必须按规定报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凡是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严厉处罚,并由当地政府报送上一级政府备案,由上级政府继续跟踪督办,直至消除隐患。
(五)加强督察,严明奖惩,强化责任追究。县纪检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普查整治职责的,以及在普查整治中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行政的,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县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各部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情况通报全县。
(六)落实“月报告”制度,及时反馈信息。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普查整治工作动员部署、工作总结等工作情况分别于2006年12月4日、2007年4月6日前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阶段中各乡镇、各部门的普查情况、检查情况、整改情况、处罚情况以及建档情况要以“月报告”的形式于每月底前上报;各地重要情况和突出问题及采取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要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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