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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规定
作者:老账房 文章来源:www.manager365.com 更新时间:2007-4-12

第一条 严格按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现金。

第二条 在经济业务中取得的现金一律交财务部出纳员,出纳员是本公司库存现金的唯一合法保管人,其它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或存入个人帐户。

第三条 出纳员收到现金后应存入银行,当月入帐,同时会计应开出收据或发票。

第四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控制在银行核定限额内,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五条 现金支出必须有相关审批人批准证明,手续不健全出纳不付款。

第六条 每笔现金业务出纳员必须登记日记帐,每月要与总帐会计对帐。

第七条 除本规定外,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会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八条 公司固定资产、原材辅料、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的采购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 出纳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应事先报财务会计部经理批准。

第十条 公司员工因公需要借用现金,按用款程序执行。并应确定还款期限,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支取现金按用款程序执行,并严格按《出差管理制度》执行,并于出差人员报销时扣还借款。

第十二条 工资的支付应根据人事部门每月提供的薪酬表,经总经理签字后,出纳人员按规定发放日期提款发放。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经理办公会审查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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